《他會證明我愛你》第53章

    他說著便哭了起來,倒是真真切切。

    他鮮少像同齡人一樣任性的發泄情緒,父子之間很早便像兩個成年人一樣溝通,李硯堂從前便常常為自己的不善表達而感到愧疚,見他哭,愈加不能平靜。可他又能說什麼呢,他的作為無法用蒼白的語言補救,更加不能因為自己可笑的愛情被暴露而指責他人。

    他應該就此閉嘴,就此死去了才好。

    ·

    他在昏睡與淺眠之間渾渾噩噩,直到出院前后才日漸清醒。

    陸鴻昌沒有出現,一直在他身邊的是李舉一,出院之后他們被送回到了陸鴻昌的房子里,除了原來的阿姨,屋子里還多配備了兩名保鏢。回來之后,陳潤禾再沒有登門打擾。

    天氣漸冷了,離新年不足一月,整個學期李舉一都沒有回學校去,他比半年前更加沉穩,戒驕戒躁,陸鴻昌為他辦了休學,家教早晚登門,除了陪伴父親,大多數時間他都在學習。

    李硯堂過著半軟禁的生活,軟禁他的與其說是陸鴻昌,不如說是李舉一。他對他關懷備至,晚飯后陪他散步,每周陪他出游,但幾乎不讓他離開視線,不讓生人接觸他。

    他越來越像陸鴻昌。

    而陸鴻昌則好像突然消失在了他們的生活里。盡管這個家里到處有他生活過的痕跡,但他不再出現,毫無訊息。這讓李硯堂在歇斯底里的慌張與無望中逐漸平靜,沒有任何人提起這件事,他似乎生活在夏季之前的時光里,一切都是那麼的平靜。

    其實李舉一一直瞞著他跟陸鴻昌保持著密切的聯系。他總要知道上訴的事情進行到什麼程度——必然是要上訴的,而且必須打贏官司,否則何必趁李硯堂不清醒時簽下委托書。

    近一個多月的時間陸鴻昌因為工作和案子變得非常忙碌,也是刻意避免回家去同李硯堂見面,他不知道怎樣面對他。

    有時候想起往事他會臉紅,路上看見十七八歲的男孩子放學了勾肩搭背說笑,他會在車里看得出神,連秘書叫他都聽不到。他在應酬時大方接受朋友或對手的調侃,許多人都看到他情真意切的告白,誤以為他隱婚。十年來他浪跡歡場風流不羈,不聲不響竟有了一個十歲大的孩子,這實在是說不過去,老友們都起哄要見陸太太,要為這個忍辱負重的女人伸張正義。

    無論外人怎樣說,陸鴻昌都照單接收不去解釋或反駁。他日夜思念,獨處時立在休息室窗前瞧著萬家燈火夜不能寐。不能讓一切回到原樣,他覺得自己沒有資格回去見李硯堂。

    二審在上訴之后不久開庭。鑒于案件涉及當事人隱私,法庭同意不公開審理,僅有當事人親屬旁聽。陸鴻昌請了業內最老道的律師,他沒有讓李硯堂出庭,李舉一也不允許他的父親再一次成為眾矢之的。

    被上訴人的位子上,陳潤禾顯然心灰意冷。

母子當庭決裂,陸鴻昌根本沒有給她留情面,她因此接受了王雪雁作為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要求。

    這案子史無前例,不得不需要控辯雙方律師使出十八般武藝激辯。上訴人提供了李舉一是李硯堂懷胎十月所生的有效證據。當年的醫療文書一應俱全,體檢報告真實有效,接診的醫生亦可證明,沈黎作為證人出庭之后,法庭一片嘩然,連同王雪雁也震驚在席上。

    控方律師從兩個角度出發認為該將監護權判給他的當事人。第一,分娩者大。這符合民法中“分娩者即為母”的原則,這一原則也同樣符合我國的傳統價值觀,即使是試管嬰兒,他的親生母親也應視為代孕者。第二,他的當事人與孩子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在區分直系姻親和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時,是以是否存在撫養教育的事實作為衡量標準的。他的當事人在九年當中對孩子盡到了撫養、保護、教育等義務,雙方之間確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辯方律師顯然措手不及,但仍堅持兩點:代孕是違法行為,由代孕引發的撫養問題超出法律范圍,不應依照現有民法保護其權益。第二,親子鑒定證明孩子同被上訴人存在親子關系,同上訴人則沒有,而上訴人利用職務便利侵犯病患權力這一事實足以證明他缺乏自我約束且道德喪失,沒有資格作為兒童監護人。

    控方律師早有防備,隨即詢問當事人代理人兼證人陸鴻昌,得知當年他向上訴人明確表示放棄受精卵所有權之后,根據《刑事法學大詞典》對于遺棄物即“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確表示放棄其所有權之財物,遺棄為物權喪失的方式之一,對于廢棄物,任何人可以隨意占有、使用和處分,在任何情況下,遺棄物都不能成為犯罪侵害的對象”這一條,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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